一、总项目名称: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分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实施机关: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并由计量检定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受理: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并由计量检定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六、期限: 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七、收费: 1、对华东地区各省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收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512号)。 2、其他计量检定收费,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5]037号、沪财预联[2005]14号)。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填写检定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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